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肖明亮,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肖付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明亮与被执行人肖付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特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明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付扩返还申请执行人肖明亮借款款本金63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7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肖付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肖付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肖付扩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肖付扩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肖付扩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肖付扩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6860元,用以扣除执行费102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835元。被执行人肖付扩名下×××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8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付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肖付扩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明亮。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肖付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绍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王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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