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MUL32。 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范吉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范吉远住址经多次寻找仍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范吉远的身份及住址信息,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吉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依法免交,退回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柯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