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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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士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盛业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41461680。

法定代表人:邱少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士林与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德清劳人仲案(2020)2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士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士林工资102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士林尚有执行款1026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少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士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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