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仁俊,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盈之笔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文华街3-1号13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仁俊与被执行人辽宁天盈之笔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仁俊要求辽宁天盈之笔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8180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天盈之笔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天盈之笔专业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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