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德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德烈与被执行人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11月20日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张国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德烈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国胜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德烈借款本金19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张国胜在XXX公司持有的51%股权、XXX公司持有的70%股权,本院另案已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恢2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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