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平山区鑫日升物资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南地东大综合市场一区七号。 经营者:王玉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张伟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溪市平山区鑫日升物资建材经销处与张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2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798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明××××路富虹太子城32栋1单元14层45号,存在抵押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以上财产均已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处置以上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相关工作,并向其出示网上和线下查询无财产的调查资料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也表示会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配合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亚诺 审判员  潘英智 审判员  杨洪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雪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