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姜亚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王明玉,自然情况同异议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辽019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姜亚双与被执行人王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明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王明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明玉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王明玉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周 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凌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