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立国,****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申请人:孙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立国与被告孙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立国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东升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编号为:1155919192021000001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孙东升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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