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文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董宣与被告张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份,被告以其要开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6月9日,原告将家里现金1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董宣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借款人:张文豪2017.6.9。”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工地资金未结付为由,拒绝偿还,经多次协商均无果。综上,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开、公正审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文豪未出庭,亦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宣与被告张文豪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董宣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借款人:张文豪2017.6.9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将现金10000元交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2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文豪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有借条为凭,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宣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文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萌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