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连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建平县兆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喀喇沁镇高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忠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任连新、建平县兆兴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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