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温宿县宏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县城原老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钱明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占江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温宿县宏旭建材有限公司1926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物品,申请人贾占江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温宿县宏旭建材有限公司1926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3.32元,由申请人贾占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青松 书记员 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