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李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林国与被告李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丁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丁林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瀚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