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永福,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奇台宾馆40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法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奇台县明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8区2丘2号。
法定代表人:林法兴,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永福诉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奇台县明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蒋永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樊玉伟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顾怡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