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名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NT3K9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东兴路西侧阜阳浙丰印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井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游鑫恒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DGGR72G,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宝塔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丛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名特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游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217938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阜阳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