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经营者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石瑞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特1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瑞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石瑞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瑞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特1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欠款4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瑞忠向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支付了本案部分案款7328.07元,剩余33271.93元的偿还被执行人石瑞忠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石瑞忠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石瑞忠名下登记有一辆车,该车辆已被注销。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石瑞忠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瑞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福海县兴海水泥制品厂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  判  员   张   艺   钟

审  判  员   古丽娜 尔 藏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玛合帕丽 科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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