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凤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申请人:葛靖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凤芹申请宣告葛靖宇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孟凤芹称,申请人孟凤芹与被申请人葛靖宇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葛靖宇患有精神疾病,经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联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识,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需要由申请人照顾日常生活。特向法院申请指定孟凤芹为葛靖宇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葛靖宇,男,1986年4月15日出
生,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贰级。申请人孟凤芹系被申请人葛靖宇的母亲,被申请人未婚,父亲葛艳平已去世。被申请人葛靖宇于2021年3月15日经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靖宇经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识,生活不能自理。现被申请人葛靖宇的母亲孟凤芹要求宣告葛靖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担任葛靖宇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葛靖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孟凤芹为葛靖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