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二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会老钟屋组,身份证号码:441××××××××××××62X。
被告:曾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仁兴城市×××××××××××,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二妹诉被告曾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二妹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