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亚欢,男,汉族,1991年6月10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执行人:金永明,男,汉族,1988年4月25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金永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欢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永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永明的银行存款693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