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发文字号:(2017)甘0722民初2762号 主送:当事人 打印份数: 主办单位:六坝法庭 案件承办人:王娜 拟稿人:王娜 印刷人:陈怀峰 标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722民初2762号 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3249045。 住所地:民乐县北环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积尧,系南丰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久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人,农民,住民乐县永鑫小区C区1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3195703090811电话:18193651125(缺席) 被告:刘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人,农民,住民乐县六坝镇金山村。身份证号:622223196301030837电话:18909714555 被告:王定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人,农民,住民乐县永鑫小区B区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3196301240818电话:15193467472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久庆、刘刚、王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积尧、被告刘刚、王定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久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王久庆在原告下属南丰支行贷款80000元,贷款于2016年3月15日到期,被告王定庆、刘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南丰银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贷款,被告王久庆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贷款,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久庆归还拖欠民乐农商银行南丰支行贷款债务,贷款本息共计103178.57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3178.57元(利息算至2017年10月1日),以后利随本清;被告刘刚、王定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九庆经本院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刘刚辩称,自己给被告王久庆担保贷款是事实及担保数额属实,但是钱既然是被告王久庆花用的,他现在有还款能力,这笔贷款应该他自己还。 被告王定庆辩解,贷款到期后,自己也多次找过被告王久庆让其还款,但是他一直不还,他现在有车有房,有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应该由他自己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王久庆与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久庆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养殖,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借款利率为8.56%。并约定该笔贷款由被告刘刚、王定庆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刘刚、王定庆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原告向被告王久庆放款80000元,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久庆未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刘刚、王定庆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王久庆归还拖欠民乐农商银行南丰支行贷款债务,贷款本息共计103178.57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3178.57元(利息算至2017年10月1日),以后利随本清;2、被告刘刚、王定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2015年3月16日被告王久庆向原告签订的借款借据一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单、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一张、被告王久庆贷款利息计算清单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久庆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刘刚、王定庆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王久庆发放贷款80000元,贷款到期后,王久庆未主动还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久庆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久庆偿还截止2017年10月1日的利息23178.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刚、王定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范围、期限,原告起诉时,被告刘刚、王定庆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刚、王定庆连带清偿借款本息103178.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利随本清的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的诉请不具体,利息具体数额不明确,本院暂不支持,待后另行主张。被告王久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久庆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共计103178.57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3178.57元(利息算至2017年10月1日); 二、被告刘刚、王定庆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被告王久庆、刘刚、王定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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