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帅,男,回族,生于****年**月**日,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马金莲,女,回族,生于****年**月**日,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马索儿代,女,回族,生于****年**月**日,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2日,本院收到申请人赵帅与申请人马金莲、马索儿代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帅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21年6月2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马金莲、马索儿代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退还申请人赵帅彩礼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赵帅与申请人马金莲、马索儿代于2021年6月2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