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兴,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鑫善圆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5幢1-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元。
被告:张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善圆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张元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