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青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麻屯镇路通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文婧。
被执行人: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先进制造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克。
审理经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青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28741.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