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春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张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姜春富与被告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春富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春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