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罕。
被执行人:杜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陈红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杜丙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杜惠民、陈红敏、杜丙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提供的(2019)豫许魏证内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中本金的利息、罚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许魏证内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