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方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严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唐信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方明与唐信华、严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方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方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方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