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孔利红,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系原告张磊之妻。

被告:马海,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张磊与被告马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的委托代理人孔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壹万元整(10000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告给被告去阳泉鑫盛旺通机械有限公司二层做玻璃隔断,完活后欠原告壹万元工资未结算,后多次联系被告,一直不给结算,年底时无法联系上被告,直到2019年11月12日在阳泉市某某局看见被告,跟其勾通后被告答应年底前付清并给原告打上欠条,后经几次电话联系还未付款。现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马海未作答辩。

原告张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欠条一支,载明:欠条张磊,阳泉鑫盛旺通机械公司二层做玻璃隔断欠尾款壹万元整(10000元),欠款人马海,2019年11月12号,电话:XXXX,身份证:XXXX,11月20号前付3000元,其余年底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过审查,对原告张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原告张磊受雇于被告马海为阳泉鑫盛旺通机械公司二层做玻璃隔断,被告张磊欠原告马海工资款10000元未结。2019年11月12日,被告马海为原告张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劳务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磊作为劳务提供人向被告马海提供劳务,被告马海作为劳务接受人应向原告张磊支付劳务报酬,且被告马海向原告张磊出具欠条的事实存在。原告张磊要求被告马海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马海欠原告张磊工资款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磊所欠工资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振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