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晓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阿克塞县。 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男,哈萨克族,生于****年**月**日,住阿克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晓梅与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接到执行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机动车登记情况以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吾拉里·赛吾提汉有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始终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对吾拉里·赛吾提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吾拉里·赛吾提汉下落并拘留。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齐晓梅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哈再拉 审判员 卡力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