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彦国职务:经理
被告:阳泉钢铁公司留守处。
负责人:刘瑞生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丽与被告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泉钢铁公司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杜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