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新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郭建国,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新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成与被执行人郭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3.2‰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现双方当事人对全部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21)新2328执679号王新成与郭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履行完毕后,继续按每月30日前履行3000元履行,直到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本案利息在给付完本金后计算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郭建国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王新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