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重阳,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重阳与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我院传统查控、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