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茶攸路(云阳桥头西)。 法定代表人:陈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系原告公司股东。 被告: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红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
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颜 星 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 人民陪审员 龙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昭君 书 记 员 黄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