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庆丰社区稻香路(致和园公租房小区1栋附属楼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彭先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祥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德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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