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六街19区4院1栋。
被申请人:陈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申请人:张凤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申请人:冯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花军、张凤琴、冯明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花军名下价值268,876元、张凤琴名下价值215,100.9元、冯明辉名下价值53,775.2元的银行账户或财产。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650110250000003158。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花军名下价值268,876元、张凤琴名下价值215,100.9元、冯明辉名下价值53,775.2元的银行账户或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查封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650110250000003158。
案件申请费3,208.76元,由申请人呼图壁县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里亚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拜提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