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殷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宋某,女,约40周岁,汉族,住高台县。系被告殷某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殷某、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且原告不愿交纳公告费用。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142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海龙 人民陪审员 盛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杨万选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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