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两当县城关镇广香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俊,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耀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两当县。
审理经过
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巩耀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228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巩耀武支付价款款及利息共计399235.82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巩耀武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案款8万元;二、巩耀武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案款6万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案款9万元,以后每年以此方式给付案款,直到还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巩耀武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