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胡恩刚(又名胡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与被告胡恩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伙利润款9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支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口头约定合伙共同承包建筑施工。2020年9月,双方达成书面清算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润款99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在约定期限被告未支付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胡恩刚辩称,有证人可以证明,合同上到期的钱款已经付清,约定的房子还没有交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陈伟、胡恩刚以及案外人花勇合伙承包建筑工程,三人未订立书面协议。2018年10月合伙结束,2020年9月24日,陈伟、胡恩刚、花勇三人经结算达成结算协议,内容为“今胡刚、陈伟、花勇共同合作青松租赁公司、中和园、皇冠花园、水晶城、富力公馆、自由飞翔项目,结算单如下:胡刚欠陈伟利润款玖拾玖万元整,胡刚欠花勇利润款陆拾贰万元整。支付方式:胡刚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花勇壹拾伍万元整,支付陈伟贰拾玖万元整,剩余利润款胡刚用房屋作为利润款抵付陈伟和花勇。如胡刚不能按期支付利润款,示(视)为违约,陈伟和花勇有权要求2021年2月10日支付全部利润款”。2021年3月24日,胡恩刚转给陈伟9万元。其余款项经索要无果,陈伟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伟、胡恩刚、花勇三人合伙关系终止后,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配,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协议的约定,胡恩刚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给陈伟29万元,其余款用房屋抵付,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润款,胡恩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利润款。胡恩刚于2021年3月24日逾期仅支付9万元,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应构成违约,故胡恩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的利润款90万元。关于陈伟要求按照年利率6%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按照现金方式支付剩余的利润款,而未有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胡恩刚抗辩称,其已按照约定时间提前超额支付了利润款,不构成违约,但对其抗辩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陈伟要求胡恩刚支付利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陈伟要求胡恩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胡恩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伟利润款9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负担450元,被告胡恩刚负担6400元。被告胡恩刚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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