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淮阳县龙都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175747755C。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淮阳县宛丘客栈。住所地:淮阳县东关于桥陈楚古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L7423929-5。 负责人:李冰。 被执行人: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淮周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678096448C。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郑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李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靳言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淮阳县宛丘客栈、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郑春燕、李冰、陈涛、靳言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周仲裁字第1793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拍卖,通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保留价接受流拍的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淮阳县东环路西侧淮郸路北侧的房产(证号:201541、201422)、淮郸路南侧的房产(证号:201532)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淮阳县润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淮阳县东环路西侧淮郸路北侧的房产(证号:201541、201422)、淮郸路南侧的房产(证号:201532),作价20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2018)周仲裁字第1793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陈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