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王某2,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1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凤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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