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坤,新绛县村民。 被告:王宏亮,新绛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苏坤与被告王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宏亮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由王宏亮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31日起,王宏亮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走人民币20000元,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
被告辩称
王宏亮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苏坤、王宏亮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31日,苏坤向王宏亮微信转账一笔10000元、两笔5000元,共计20000元。之后,苏坤通过微信多次向王宏亮催要借款,但王宏亮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宏亮向苏坤借款200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确认,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苏坤有权向王宏亮主张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借款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苏坤要求王宏亮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宏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宏亮偿还原告苏坤借款20000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宏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