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犯故意伤害罪、XXXX罪,2003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XXXX罪,2012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XXXX罪,2017年5月1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二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4日晚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家喝了两杯米酒后,找梁某甲要了其三轮摩托车钥匙并无证驾驶梁某甲的三轮摩托车去找梁三元,梁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梁某甲家向右驶出大约四百米,便将车开进了路边的沟里;随后梁某某又找梁某甲要了另一辆三轮摩托车钥匙,并再次无证驾驶梁某甲家第二辆三轮摩托车从梁某甲家向左驶出大概三百米,又将车开进了路边的沟里。后梁某甲报警,涟源市某某局民警在张家垅村一庵堂边将梁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0.89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12月24日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梁某甲、刘某某、梁某乙、谢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提取血样笔录、登记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4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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