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岳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洪亮与被告岳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赵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岳江支付合同款51578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催要工程款所产生的误工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中的消防水池钢楼梯及不锈钢扶手、栏杆、防盗格栅的制作安装及后期追加医院大门及钢制栏杆(未在合同内,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分包工程,根据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为71578元,已支付20000元,还有51578元未支付,现工程已交付使用近两年时间,经多次催促,被告岳江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51578元,并拒接原告电话,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岳江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中的消防水池钢楼梯及不锈钢扶手、栏杆、防盗格栅的制作安装及后期追加医院大门及钢制栏杆,现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洪亮提供的《施工合同》、微信聊天截屏打印图片、微信打款记录、卫生院完工图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亮与被告达成加工承揽合同,因原告赵洪亮依照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且已投入使用,被告岳江出具了欠条,应当履行合同款支付义务。被告岳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及举证,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于原告赵洪亮诉求的支付合同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竣工日期,以及误工费的证据,对于原告诉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误工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赵洪亮诉求岳江的支付合同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其他诉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岳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51578元;

二、驳回原告赵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45元,由赵洪亮承担64.04元,岳江担110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 江 江

审 判 员 吐 尔 逊 巴 克 吾 斯 曼

人 民 陪 审 员 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吾 米 提 江 吾 提 库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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