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武平新场镇雪玉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8813140R。 法定代表人:杨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作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H分区06-2地块华宇老街印象6号楼1单元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074803。 法定代表人:冉冬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作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2.60元,减半收取6,756.30元,由原告丰都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