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家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李明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孙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20)豫07民终6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李家银申请,立案执行李家银与李明齐、海波、孙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李家银询问后,申请执行人李家银在诉讼中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李明齐、海波、孙志国名下的财产。 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6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明齐、海波、孙志国名下不动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6日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2021年4月14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海波、孙志国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李明齐名下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齐名下的房产,但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拍卖该房屋。 2021年3月29日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邮寄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明齐、海波、孙志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家银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