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张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湖口县。 被告:湖口县流泗中心卫生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60429491560570G,住所地湖口县流泗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达来。

审理经过

原告余江**与被告张晓勇、湖口县流泗中心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余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江**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勇、湖口县流泗中心卫生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江**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841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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