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项茂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村民。

被执行人:莫致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茂重与被执行人莫致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青0202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致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项茂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致革给付租赁费51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合计5177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莫致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项茂重于2021年6月7日与被执行人莫致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致革已履行5185元,余款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项茂重同意被执行人莫致革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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