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坤,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大余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与被告大余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大余县某保障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尧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