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科技园科兴科学园A4栋18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0441X。
法定代表人:章杨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Z2768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维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到期应还利息共计18040.89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其中第一部分为截至2020年9月22日的罚息1287.28元;第二部分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1722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仲裁费210元,执行费23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徐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用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相关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实际查控到被执行人徐用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因被执行人徐用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6执16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徐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股权、保险。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处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同时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徐用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8040.89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