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79406。 法定代表人:刘志绪,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冲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刘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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