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市民,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小营乡哈叭沁村。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杨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宋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为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志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利波、杨占军、宋朋辉、承德开远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20年5月11日对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利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199号华海商务中心1-2001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一、二次拍卖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执行人赵利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199号华海商务中心1-2001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价1673622元的价格进行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审判员 王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