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乌鲁木齐觅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志,男,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高进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鲁木齐觅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进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鲁木齐觅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进明名下价值34,077.9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周鸿志名下的×××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高进明名下价值34,077.9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